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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4-30 20:17)    点击:413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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