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虐待—扼杀夫妻感情的隐形杀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11 10:10) 点击:246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在于得到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而是寻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婚姻家庭的维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为此,伴随之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的夫妻间“冷战”现象已日益登上社会的舞台。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隐形杀手,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冷战即精神虐待,即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以精神折磨、威胁等方式造成相对人的精神处于高压之下,损害相对人的精神利益,这其中包括了情感及精神方面的虐待等。 一 精神虐待的现状以及表现形式 (一)现状 1.因精神虐待提起离婚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从上表已经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了19件。到在当今社会,女性因家庭矛盾勇敢的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因为家庭冷战提起诉讼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事实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或多或少都会遭受精神虐待,只是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不敢或者说不愿提起离婚诉讼。但同时也欣喜的看到了妇女的觉醒、自立意识以及希望摆脱婚姻家庭束缚的愿望越来越高。 2.精神虐待情节日趋严重 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姻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在婚姻生活中,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发生矛盾后,互相不理对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互相理解。双方生气吵架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不忍让,互相猜测对方心思,谁也不理谁,采取一种隐形的精神方式-“冷战”对抗对方。致使该种状况愈变愈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缝,致使婚姻生活离两个人越来越远,甚至于为达到离婚目的,公然带着第三者到家姘居生活。 3.遭受精神虐待者大多为女性,且文化程度明显偏低 女性是敏感的,也是最能忍辱负重的,因此不敢有言语的反抗,而这正好成为了精神虐待的对象。由于我县少数民族众多,又是国家级贫困县,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因此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有的甚至感觉不到自己正在遭受精神虐待。 (二)精神虐待的表现形式 提到虐待,人们想象的也许只是拳脚相交、盆飞碟打的动武场面,却很少人们会联想到紧张压抑的气氛。其实,除了动武动粗的暴力现象,精神虐待在婚姻生活中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经常被丈夫威胁、恫吓、辱骂。 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两成的女性都受到过丈夫威胁。或者以杀死全家、要离婚就自杀、同归于尽等极端手段相威胁。给妻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高度紧张感。 2、被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奚落、嘲笑 2008年李某与刘某离婚一案中,丈夫刘某提出离婚,李某由于考虑到还在上小学的女儿不同意离婚,刘某即在女儿面前贬损、挖苦、奚落、嘲笑李某,并声称李某在外面有男人等难堪的话语,并通过发短信还进一步贬低李某,李某考虑到对还在身心造成的伤害最终同意了离婚。 3.经常被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行动自由 阻止与他人来往或被剥夺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所、医疗等,正当工作生活受到影响;这类情形通常是丈夫不信任妻子,认为妻子有第三者。2005年12月白甲与白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同在外打工,白乙经常外出赌博、酗酒,不履行家庭义务,生活中经常殴打原告。2009年12月29日晚白乙怀疑白甲与其侄子亚某有不正当关系,将原告打成轻伤,并限制其自由,不准到规定的地点活动,白乙感冒、发热,但白甲不给钱让其医治,白乙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白甲的身心健康,白乙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诉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我院从考虑妇女合法权益出发,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4.被强行发生性行为 我县少数民族众多,饮酒成了必修课,在酒精麻醉后对妻子强行提出无理要求,让妻子遭受非人性的对待。 5.一方对另一方的言语伤害、不闻不问、无言蔑视、冷漠侮辱等等 王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5年生下一女,自从张某见到妻子生了个女儿后就对妻子不闻不问,但还是每天按时回家,可再也找不到当初的感觉,最后王某终于鼓起勇气提出了离婚。丈夫不说什么,甚至不辱骂妻子,但这种无言的打击更甚过争吵不休。 (三)精神虐待对女性造成的伤害 说精神虐待是婚姻的杀手一点也不为过。如果受害的一方长期受到精神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极易做出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过激行为,从而破坏家庭的和谐,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有的西方学者称之为“看不见的灾难”。精神伤害甚至留下比身体虐待更难愈合的疤痕。也可能会永远改变一个人,让一个人痛苦的生活在精神阴影中。精神虐待有可能让女性性格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是对受害者身心的严重摧残。 现实生活中,不少妇女受丈夫精神暴力的伤害远比肉体深,有的女性因受丈夫侮辱、咒骂、歧视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自卑、自暴自弃、精神压抑或心理变态,进而导致身体的器质性病变;也有的因受丈夫的精神伤害而产生报复心理,酿成恶性案件。在丈夫对妻子的精神暴力中最具隐蔽性伤害的是丈夫的婚外性行为。受害者不仅心灵受到伤害,也因此导致了体质下降,疾病缠身。 2.是给家庭和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 丈夫对妻子的精神虐待暴力除受害妇女本人外,往往会牵涉到这个家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受害者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常会因此忧心忡忡,担惊受怕;有的为出恶气不惜纠集亲友,大打出手,闹出事端;更有甚者,为求得心理平衡而杀人放火,诱发恶性案件。据了解,我国现行女犯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受不了丈夫的软暴力而走向犯罪道路的。 二 精神虐待的救济途径 (一)把精神虐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款(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出发,对婚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对于其中的上述条款,笔者认为:婚姻问题作为一个世界各国都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其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所以主张将禁止家庭暴力与虐待分别规定,并将其中的精神虐待单列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的主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精神虐待”单列的可行性。 随着法治化的进程及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向人性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向人性化方面发展。人,作为一个现实社会的人,人的需要分为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两个方面。早期的法制追求的是人的物质需求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满足的是人的物质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需求也在由物质向精神方面迈进,而法制也随即朝着人性化方面发展,法制也逐步由物质需要向精神需要方面发展,以满足人在精神方面更高层次的追求。因此,在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中应更多地考虑到相对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及相关事宜。所以,在婚姻法的离婚条件中完全可以将其中的“精神虐待”进行单列,“精神虐待”单列有其完全的可行性。 2.“精神虐待”单列的现实性。 目前的婚姻关系中,对于离婚的法定条件中的上述条款,很多的当事人将家庭暴力与虐待混为一谈,更将其中的精神虐待这一人性化规定加以忽略。据2002年11月15日至16日在京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中提到,对一份来自浙江、湖南、甘肃三省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报告”显示,3543份有效问卷统计分析表明,夫妻间大量存在家庭暴力与虐待情况,且高达70%以上,而其中的精神暴力发生频率最高,身体暴力次之。在对家庭暴力与精神虐待的认识上,50%以上的被调查者并不能正视或重视。由此可以看出,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将”精神虐待“单列有其必要的现实性。 3.精神方面立法单列有大量的先例存在。 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我国的法制正越来越多地向人性化方面考虑,已相继出台了大量的关于精神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民商法及国家赔偿法为例,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早已出现了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及受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大量先例,这些仅为民商事法律。同样,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自己的行政决定及其他行政行为时,若损害相对方的精神方面的主张,造成了精神损害时,国家赔偿法同样对因国家行政行为的损害规定了精神方面的赔偿等。由此,正是由于大量精神方面立法先例的存在,在将“精神虐待”单列的问题上也是有大量的先例可循。 (二)及时沟通,适时调节 婚姻是一门很深的学问。是需要夫妻双方不断调适的。我们主张“婚姻拒绝精神虐待”,可我们同时也要提醒每一对步入婚姻礼堂的情侣们,千万要珍惜你所结的这份缘。当发现自己的婚姻生活出现了异常时,应及时调适。当事人应地去寻求解决的途径,婚姻当中的一些问题如果能够及时解决,就可以避免发展成恶果。要知道,爱并不同于被爱,爱应该是主动的,美好的婚姻不会从天降,是需要经营的。有了这样的意识,遇到问题就能积极地面对、解决、调适。在自己主动调节、双方主动沟通的同时,还要有向外界求助的意识。在婚姻刚出现问题时,可以找亲朋好友倾诉、交流,听听过来人的意见。现在有些自我心理调节的书籍也可以看一看,从中找一些方法来运用。如果两人都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意识,可以共同去听听婚姻调适的讲座,也可以向一些专业的婚姻机构求助。 相信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对精神虐待问题会越来越重视。立法上也会更加重视起来。希望遭受精神虐待的妇女同胞们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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