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到伤,学校是否担责?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8 10:44) 点击:187 |
学生在校受到伤,学校是否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当由伤了对方眼睛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在有过错时,比如老师看见学生进行有危险的争执而未及时制止,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基本学生在学校受了伤,学校就逃不了赔偿责任了,应为家长是不干的会到教育局甚至到法院去告学校,一下告不下来再闹一闹,于是学校就要掏钱赔偿了。 不过就按正常分析走,学校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比如,如果是两个小学生(辨别能力还不是很强且易冲动的年龄)在课间打闹,学校的老师是有责任对课间学生的活动进行管理的。如果是在操场上,那么如果动作不很过分的话还不太能要求教师对那么多学生的活动一一严加管理,予以制止;但像本案,打闹是发生在教室里,那么就麻烦了。老师是不是应该课间巡查甚至留在教室里进行管理呢?生活中会发现这有些太苛刻了,但谁也不能否认主管班级的教师有这个义务。如果是初中、高中课间的教室,也许教师就不一定有这个义务,但小学就完全不同。 所以到底学校有没有过错,经常要结合案件具体的情节来认定,甚至会受到各方博弈的影响。因为学校的管理职责到底能细化到什么地方(我们都知道学校应该给学生提供安全的环境,保护学生不受伤害;但我们也都知道,毕竟学校的管理很多是由老师进行的,而老师也不是神,不可能随时出现在所有地方,而且真的做到了,怕是学生还觉得他太烦,过于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另外,学生本身也不是没有主观能动性的棋子),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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