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樱子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8 16:57)    点击:462

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樱子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樱子律师,赵樱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樱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922585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樱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樱子律师主页,您是第262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