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樱子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免责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关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19 15:46)    点击:796

免责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关系

在人的担保中,即在主债之上存在保证关系,此时,主债权抑或主债务的移转对保证关系是否移转在法律规制上存有区别。在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而随之移转,保证人需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在上文已有论述。而对于主债务转让的,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转移,非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上对主债权和主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是否当然随之转移采不同规则,理由在于: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仅是主债权人发生了变化,对债务人履约能力不发生影响,从而不会对保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主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因履行债务的主体己发生变化,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对保证人利益的影响甚大,故法律设有债务移转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避免保证人利益遭受不必要损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樱子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樱子律师,赵樱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樱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922585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樱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樱子律师主页,您是第26216位访客